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区应当单独划定。二轮摩托车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医院、学校、商业中心等人员聚集区域,以及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