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费标志牌设在停车场入口正面醒目位置,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以及地址、电话、停车场编号、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位标线,安装车轮定位装置;
(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出入口,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六)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