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与停车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化品运输等专用车辆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收费以及停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