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