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