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加强法治保障,持续打造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市积极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黄河三角洲区位优势,与相关城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合作,推动区域间要素流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