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支持推动石油化工、橡胶轮胎、石油装备、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壮大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氢能等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