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障、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信息供需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培养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