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集成化办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