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