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不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