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入学的;

(二)歧视、侮辱、体罚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或者放任对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歧视言行,对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造成身心伤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减免特殊需要学生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