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拨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等资金的;

(二)侵占、挪用特殊教育经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特殊教育督导或者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