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学生,经教育、康复训练后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学习的特殊需要学生,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其他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