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三章 义务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普通学校应当优化融合教育教学环境,对特殊需要学生实行差异教学设计和个别化指导,合理运用信息技术丰富教学资源,帮助特殊需要学生最大限度融入课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应当以个别化教育计划为核心,以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为导向,建立动态评估体系,将技能训练、康复干预、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学过程,实施学科融合教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