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特殊教育以及相关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特殊教育,是指面向残疾儿童、青少年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实施的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