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专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