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专利,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工具、销售等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