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事件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