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工具、销售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