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认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应当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才评价,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转化运用情况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