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的监督、指导、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执行,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区周边依法划分的受污染耕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或者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矿区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以及擅自改变林地、湿地、草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执行情况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