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