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