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八条有效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