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二)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分幅或者编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