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所: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