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八章 基础设施第四十七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所:(一)永久性测量标志;(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