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出版的地图应当标明出版单位、编制单位、印刷单位的名称和地图审图号;登载、展示的地图应当标明编制单位的名称和地图审图号。

生产、加工制作的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标明编制单位、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图审图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