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有效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定期更新:(一)省级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十年;其他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二)设区的市、县(市、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