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七章 诚信建设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信用管理方式创新,加强对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