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数字经济、共享经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

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