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追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