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