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等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