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对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方式,促进和支持先行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质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