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