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充分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