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函征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