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清理的建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