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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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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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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