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