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咨询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