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九条有效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分期开发建设项目首期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当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