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四节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迁改原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