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迁改原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