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时修剪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或者照明效果的树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