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