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