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