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