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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提高优待水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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