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提供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